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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建设,是依据环大气函(2020)340号文中对焦化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要求,将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无组织排放治理作为改善环境质量、化解过剩产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实现污染防治水平全面提升,污染排放总量显著减少,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与此同时,按照省、市政府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决策部署,焦化行业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治理,主要是对焦化企业的炉体、散状物料存储场所、上料地坑、皮带落料点、破碎筛分设备、除尘灰卸灰点等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源开展监测、治理台账建设。
环保部于 2024 年1月19日印发《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环大气〔2024〕5 号、2024 年6月2日发布《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4〕209 号),要求到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力争60%焦化产能完成改造。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于2024年6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进实施钢铁、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要求全区所有焦化企业于2025 年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标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
《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 854-2017)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863-2018)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具体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21〕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内蒙古自治区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2022-32号
《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
《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发〔2024〕17号
《乌海市焦化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乌海政办发〔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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